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要约定符合此规定就有效;反之无效。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是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新民事诉讼法是第二十三条)【释义】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