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造成的损失,可以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
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具体如下: (1)通知时间。建议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确定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时; 立即向合同对方发出通知,而非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后再行通知。 (2)通知内容。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 并载明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
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具体可包括: 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事实性证明材料,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中,尽量明确涵盖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细化突发事件对合同変更、解除及责任分担的条款,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履约依据。 (3)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 (4)细化约定特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1)在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中,尽量明确涵盖项目,如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细化突发事件对合同変更、解除及责任分担的条款,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履约依据。 (3)明确约定合同目的,降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难度。 (4)细化约定特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上市公司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请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如未触及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可自愿进行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市公司如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存在困难,需延迟履行、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 而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公布临时公告,披露交易进展。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终止条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条件是: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