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 设立巡回法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办理各类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更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样的效力,其主审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优中选优的审判业务骨干,不仅能够公正审理自己管辖的案件,而且能够指导监督巡回区内各级法院公正审理各类案件。 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来模式的战略部署。 是最高人民法院分解办案压力和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释法的有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