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产生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