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作用如下: 1.创新工伤认定行政调解举措,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在工伤认定期间坚持合法和自愿原则进行行政调解,便民、快捷。 3.依申请人申请,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居中行政调解,确保工伤认定行政调解公平、公正。 4.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履约义务有保障,能实现定争止纷的调解目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