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雇员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包工头是个人不具有承包资质; 而雇员的前用工单位即发包人、分包人对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是当然知情的,故雇员可以同时起诉该发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之规定,雇员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
试用期间发生的事故是算工伤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规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备排除工伤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铁路职工工伤鉴定一般需要60日内有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误工费能不能同时获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复查,再次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不可以作假。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三到五名专家共同鉴定。在工伤鉴定中弄虚作假就是一种涉嫌欺诈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数额较大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般断了两根肋骨属于十级伤残,具体的鉴定结果当地劳动局会结合伤情而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十级伤残标准中第十二项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该工伤职工每根肋骨骨折都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即三个单项十级伤残。
童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童工工伤十级赔偿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工伤的赔偿处理办法是: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部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薪水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5级工伤为18个月本人薪水。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准则为本人薪水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 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