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奖金应当全额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发放。绩效和年终奖与正常上班一样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
外伤引起的腰椎间盘突出是可以做工伤鉴定的,具体如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腰椎间盘突出工伤鉴定标准是由外伤引起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B.2.10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早期MRI影像学依据提示为急件损伤; c)无法提供早期MRI资料的.仅提供早期CT依据者应继续3~6个月治疗与观察后申请鉴定,鉴定时根据遗留症状与体征,如相应受损神经
腰椎骨裂工伤鉴定为九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定级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其中第十二、十三条: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
腰脊椎骨折工伤算九级伤残。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定级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其中第十二、十三条: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眼睛工伤鉴定不能作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