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 (一) 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四)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五)诉讼 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索赔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索赔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证明索赔权存在的依据、索赔事项的发生、因此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了索赔。根据证明对象具体施工索赔证据包括: 1、招标文件;2、投标报价文件;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4、来往信件;5、会议记录;6、施工现场记录;7、工程财务记录;8、现场气象记录;9、市场信息资料;10、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令性文件。
工程索赔时可以申请支付令。 一、双方可以就工程索赔事项先进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二、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进行工程索赔的原因如下: 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