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结束后,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果迟迟没有结清的话可以发起诉讼。
工程结算需要的资料包括: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例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工程款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看具体情况定: 一、如果施工单位对项目部授权,项目部代表施工单位全权履行合同,且没有对确认结算书有其他相反的约定。那么项目部就有权确认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上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应当有效;二、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对项目部授权,则盖项目部章就无效。
对于工程结算价是否含有税金,需要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有: 1、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2、补充协议; 3、施工图以及竣工图; 4、施工企业的收费标准及能够安全施工的证明;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文件; 6、隐蔽资料; 7、设计变更资料; 8、相关联系单; 9、现场材料签证单及材料审批单价; 10、其他会影响工程结算的文件; 11、结算资料及承诺书。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做工程结算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2、审核工程量,确保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量没有出入; 3、保证定额单价的审查准确无误,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工程结算是指企业或者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人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收入的各项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有关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3、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