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可以合并报税。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