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干股的说法,如果干股股东做了工商登记,那么和其他股东具有同等地位。那你就是股东,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干股是要负责公司亏损的,因为你占有了公司整体的股份的比例,所以要承担风险。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 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如果所赠干股是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所出,就会形成掺水股,使股价减少和每股收益减少。 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转作干股,等于是把对股东负债的留成收益转成公司
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 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公司法规定不能持干股的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干股取得的方式有:股权赠送、股权激励、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企业干股赠与合同公证作用: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干股退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受贿罪未遂,是指受贿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取得干股的方式: 一、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 二、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 三、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被告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可以构成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红利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不满5000元的,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定罪处罚; (2)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不满5000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若红利数额大于干股价值,以红利数额定罪处罚;若干股价值大于红利数额,则依据既遂、未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