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应该分为: 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应当由专家进行评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根据规定,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功能和目标,应急预案可分为3个层次: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根据规定,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功能和目标,应急预案可分为3个层次: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一般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功能和目标,应急预案可分为3个层次: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 2.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 4.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 5.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