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多长时间开庭,人民法院机构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当事人只要在通知规定的开庭时间内到达即可。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会围绕程序问题展开,不涉及具体的量刑。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法官也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对案件管辖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法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调解。庭前会议情况需要制作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庭前会议的依据。庭前会议是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的。庭前会议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有助于进一步实现程序正义。而且,庭前会议一般会排除非法证据,这有利于落实“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庭前会议后一般一个半月至二个半月正式开庭。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要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