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如下: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道等。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收对方的主张,进行盲词辩论的诉讼活动。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