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有以下限制性措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其他。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