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物业主的期间,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包括以下三类: 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 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业主依法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丧失业主身份后,即不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对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