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建议量刑与法官实际判刑有很大的出入属于合法现象。因为对于公诉人量刑建议,法院只是一般应当采纳,但在存在特殊情形时法官可以独立审判,不受量刑建议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建议量刑和实际判差距要等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以后才知道。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没有实际的案例,对量刑和实判相差多少的这个问题也不好分析,再者,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其量刑幅度都不是绝对的,比如故意杀人罪也不见得就一定会被判处死刑,法官也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并不一定就会按照法定的量刑标准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