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买卖关系的证明,也是双方履约的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当发生违约情况,当事人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你可以继续向开发商索要,如果原件确实只有3份,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在上面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提供,可以要求房产管理部门介入。 如果开发商不给你销售合同,这样对你来说你非常没有保障,万一以后你的房屋质量有问题你就没有维权的权利,同时你没有购房合同,那么你的房产证你没有办法去办理的,开发商说拿你的合同帮你去办理房产证,是欺骗你,因为在你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一般会帮你签订好几份,其中一份马上就会给你,另外还有几份时给房地局、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所以你最后先去房地局问问开发商到底帮你办理了没有,如果没有马上去帮开发商拿你该拿的东西。关键时刻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购房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房屋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等,就应该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一房二卖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卖房屋时,对他人的购房款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赶紧把房子卖给另一方并抓紧过户。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购房款,主动将购房款退回,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其卖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贱卖的损失,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者说是违约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原则上,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话,就会构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依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经购房人催告后,要是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没有履行,购房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购房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如开发商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能否和动迁户签协议要看迁拆主体是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开发商与拆迁户只是对一类主体的一般称呼,从名称上无法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判断合同的效力,需要综合看主体和内容,如果是开发商和拆迁户,签订的征收协议,这是无效的,因为开发商无权征收。
开发商晚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