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款不属于暂时性控制,因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属于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在暂时性限制解除之后,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都是不一样的,以取保候审为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证据保存属于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在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些措施根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序。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都包括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不是,暂扣许可证是行政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