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不可以随便抓人的。“抓人”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因此适用强制措施是有一定前提的。 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般查不到。取保候审只是临时的强制措施,是否有犯罪记录,要看最终法院判决,如果案件没有公诉到法院或者经法院判决无罪,那就是无犯罪记录。如果经过法院判决有罪,那就是有犯罪记录。只有公安能查到你的记录,但如果去外企的话,一般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之列。
不立案但存在危害社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存在正进行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可知未立案但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不立案但存在危害社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存在正进行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可知未立案但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要对被逮捕的嫌疑人进行讯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不变更逮捕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和强制措施的区别: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而强制措施除了取保候审,还包括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另一种是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担保。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不可以直诉,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无关的,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1、执行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 3、一般性强制措施。 还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如何处理交警的强制措施,要依据交通违法的行为而定,如果是罚款的,就需要及时交纳,如果扣留驾驶证或者车辆的,就需要及时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