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取证不是侵犯肖像权。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因此,取证拍摄是对肖像的合法使用,当事人应该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拍摄者未将拍摄的图片用作他途,便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录像取证不违法,但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录像是非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你拍摄的录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一般窃录(任何器材)是指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录像的,所采集到的音频和视频本身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根据所采集到的音频视频作为线索,发现新证据的,可以作为合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