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给的彩礼一般是能够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在我国婚姻法中,彩礼是指依照习俗以订立婚姻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给付行为,彩礼不限于金钱,价值较高的物品也可以认定为彩礼。彩礼的认定需要考虑当地的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
咱们国家很多地方都有婚嫁时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彩礼的习俗,尤其是农村地区更是如此。有些地方的彩礼的数额还不低,所以很多地方流传着“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给彩礼回
未办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一、彩礼的性质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订婚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给付财物
一、彩礼的性质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订婚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给付财物
彩礼的返还数额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来确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离婚诉讼判女方归还彩礼应符合三种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