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和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在离婚
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的返还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话,在离婚
结婚彩礼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结婚一个月后离婚彩礼的返还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可以要回,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从“立法技术”上看,本条采用的是语法上的蒙后省,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可以推导出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
夫妻离婚彩礼的退还,需要符合法定的退还情形且不是赠予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