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银行黑名单是不影响做法人代表的,但只是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出黑名单以后才可以。 黑名单数据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里保留五年,破产等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十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记录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要想消除,只有等待五年时间,过了五年的追溯期,银行会自动取消黑名单,但是请注意,如果当初用户行为过于恶劣,银行可以要求继续追溯一次(提供相关证明,如说多次上门不还,恶意诈骗等证明),也就是说还得延续五年,甚至是永久追溯。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况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三、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