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