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法院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 首先,判断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也就是需要当事人证明此聊天记录的实际控制者是对方当事人。 其次,判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否具有关联性。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内容一定要是合法合规的。
微信聊天记录能做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立案,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 如果想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在使用微信证据之前,最好到公证处对微信进行公证。在公证处,一般会将登录微信、操作微信、调取记录的整个过程,全部用视频摄录下来,这是证据保全的过程。在庭审时,会出现不承认微信聊天对象是自己的现象。但是,当拿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时,一般就不会有争议,原告被告双方都会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语音消息,很难作为单独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而转账记录非常重要。微信中的图片、视频,也可以寻求公证处的公证,以保全证据。
没有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对方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可以起诉要到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只要内容、取得手段等方面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作为离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均可依法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在中国,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调取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需结合合法性、举证目的以及法院的审查标准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