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对当事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是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相关部门的要求,比如不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手机号码不许换等,因为有系统实时监控,一旦出了管控范围就报警,手机需要24小时开机,打电话2次不接就警告,次数多了可以直接收监。 对于缓刑人员,如果微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可以对这个手机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追踪手机的位置,监听通话,拦截短信的。
正常情况下买家不会被罚款,但是卖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会被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用微信支付医药费的,可以补发票。 目前,微信就诊尚未完成与医保的对接,患者不能在线实现医保报销,需要先自费。就诊结束后,患者可前往门诊专门的“微信支付打印发票”窗口办理。 例如患者就诊花了100块钱(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已经付了),如果医保能报销60元,个人自费40元的话,就诊结束后,只要前往这个窗口把医保卡给工作人员,就会把本属医保的60元用现金的方式退还给患者。
查证属实的微信转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从法律风险上说,仍建议采取书面原件的方式,以防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证明双方当时的合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从证据角度来说,微信发的委托书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电子版委托书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电子版委托书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电子版委托书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遭遇微信威胁是可以报警立案的。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遇到微信诈骗的,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及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而不是自己起诉,微信诈骗涉嫌诈骗罪,诈骗罪不是自诉案件,因而不能直接起诉。
微信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微信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法院查看可认定微信转账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满足条件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如果已经进行了篡改的转账记录,不是真实的就不能够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