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我国2020年《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否据此作为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证据呢?从我国历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一般不单纯是指情感关系,还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从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一般不单纯是指情感关系,还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从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