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把货物损坏可以要求保价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由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使得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用户均可以向快递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赔偿金额,《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邮政条例》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发生快递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证明您所寄物品的价值的话,快递公司是应当按您托寄物品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的。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快递公司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一般由快递公司对消费者负责,因为快递公司是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快递公司丢件的,一般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快递内物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外,快递取件后丢失的,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地网点赔偿。
劳动者拿店里的东西,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偷拿的,一般不是职务侵占,而是盗窃。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是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快递员辱骂客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可以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有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保价,按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五倍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寄件人和快递的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