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 2、快
快递索赔函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情经过、损失数量以及金额、法律依据、索赔金额、日期等等。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 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
快递赔偿证明包括:说明寄快递单号,发件人、快递起止时间等信息。快递损失情况,损失程度;要求赔偿事项;索赔单位或索赔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
快递赔偿是指对服务业务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的损失适用快递赔偿条款的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
快递公司遗失快递的赔偿标准,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快递拒签是否有效:可以拒签,但是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快递员在未经过收件人及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快递放在物业公司处导致快件丢失的,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收到一个快递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快递业务员一般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