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之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