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根据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形成,往往经历萌芽、形成、发展、壮大等过程。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认真梳理该组织从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从中发现和确定合适的时间节点作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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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