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无效。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
符合下列特征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个一般是里因外和,所谓家贼难防,有可能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或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是三方关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恶意串通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串通投标罪的判刑规定为:构成该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损害他人利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 1、合同无效; 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