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不能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