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需要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情况危急的时候,意定监护人可以进行医疗签字。
意定监护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成为意定监护人的条件主要是具有监护资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协商一致。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意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等。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意定监护事项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作为监护协议中所指的被监护人,在签署前须为具有完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 (2)我意定治理必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对外公示; (3)设定的监护者必须是拥有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4)达成合意的意定监护协议必须经过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加以确认和批准。
意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老年人。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意定监护协议不容许随意予以取消。须知,意定监护人为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且具备正常智力与心理生理健康水平的自然人。同时,作为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意定监护人不仅限于自然人身份,亦有可能由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