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新变化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不仅对学界,更是对实务界带来了不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