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愿戒毒的人,不会处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法律对强制戒毒的规定是,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可以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现在国家要求全员收戒的,不管是否精神病或者严重传染性疾病,都得收押治疗,极少数情况才允许办理所外就医的。
被强制隔离戒毒后进厂会被查出来。公安部门对涉嫌吸毒人员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我国法律规定: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吸毒者一般身体都会有病态出现,毒品会逐步的损害身体的各个器官,长期吸食毒品的人,寿命都会受到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上,还有精神上的,毒品损伤神经系统,致人出现幻觉幻听等精神障碍,严重的甚至会使人精神异常精神病等。
“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两年,特殊情况可以达到三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1、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强制戒毒显然不属于刑事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处罚方式中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没有强制戒毒这一处罚。强制戒毒也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上没有规定有此措施。吸毒不属于刑事案件,准确的来说,吸毒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将吸毒归属为治安案件。
“强戒后三年后可以考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