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原始资料没有明确的保存年限,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不会主动销毁存档的户籍原始资料,所以如果需要查询相关的资料,可以到当时办理的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户口注销后,在公安机关户籍系统里还可以查到户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