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找房屋找中介处理时,中介除了提供房屋真实信息,还可以提供行情调查、使用状况调查、权籍调查、确定成交意向交易等方面的服务。当然中介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是要承担责任的!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况的处理超过中介的能力范围,比如鉴别伪造的证件,那么中介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中介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获取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和交易优势,某些中介公司会与房产卖家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由该中介公司负责对外出售房产,卖家不得私自将房产转让。卖家们知道吗,从此开始您就丧失了自行出售房产的权利!
经房产中介介绍,身处上海的李先生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户口问题而未进行网签,中介认为中介工作已经完成,而李先生以房产中介隐瞒房产户口为由拒不支付中介费,该行为合法吗?
房产黑中介常见骗局有: 1、刊登虚假广告,房源信息来源不真实。有的中介机构向消费者推介的房源信息往往是相互抄袭而来,对房主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做核实。 2、中介机构与假房主串通或者雇“托”经营,设套布局诱骗消费者上当。一般是先与房主约定好,等消费者交完各种费用或租金后,再由房主或“托”出面,将消费者赶走或中途告吹。 3、用合同的形式欺诈消费者。一些中介机构是专门玩文字游戏的高手,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平等,带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是欺诈性。 4、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变换经营地点。被诉较多的中介公司惯用的伎俩就是频繁变换工作人员和经营地点,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对付执法人员和消费者。 5、房屋中介骗子利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大行其骗。
房产中介不能查到别人的个人信息。 房产证查询,需要本人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才可以到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去查询,其他人是不能查询的。不是本人也不能查询,其他人的房产信息,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会受理的。 如果需要查询房产证的详细信息,可以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前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档案科查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买卖找房屋找中介处理时,中介除了提供房屋真实信息,还可以提供行情调查、使用状况调查、权籍调查、确定成交意向交易等方面的服务。当然中介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是要承担责任的!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况的处理超过中介的能力范围,比如鉴别伪造的证件,那么中介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房产中介的欺诈手段包括:设置合同陷阱、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假冒房东、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等。
房产中介乱扣押金,当事人可以协商要求退回,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乐意把当初和中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押金条,自备复印一份或多份,以便诉讼时举证。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虚假价格合同来逃避应缴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利用协议进行逃税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其签署的相关合约属与具有违法性质和恶意串通性质的合约,此类合约被判定为无效。
房产中介一签合同就不退中介费的情况并非绝对,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中介成功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且合同合法有效,那么中介费通常是不会退还的。但如果存在特定情况,如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或存在欺诈行为等,那么中介费可能会退还或者不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