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优惠政策
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