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下的房产可以过户给个人。企业房产过户应由产权人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证明、提出主张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审查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绘制权证,收缴登记费入库发放过户单。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单位福利房能否继承取决于以下情况: 1、房地产转让给个人的,可以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分割; 2、房产不转让给个人,只有使用权。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租赁,但无权继承。职工从未购买过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公共住房的租赁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公共住房不可能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父母去世后,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全部继承人签字。
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考虑现实情况,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办理完成继承公证手续之后需要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继承分割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首部:需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之间关系、住址等;2、正文:写明协议的具体事项,包括赡养费用及支付时间、财产的分配、丧葬费用、协议份数、生效日期等; 3、尾部:由双方签字,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