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有瑕疵的。根据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有的房屋的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第三人,如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家的,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可能会遭遇到第三人违约,也可能会被其他主体起诉、查封,因此未来最终的产权状态并不确定。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
离婚房屋的分割如下: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处理。
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方法有以下这些: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离婚的时候房屋是公产房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购买了的,是可以分割;如果尚未购买的,则不可以分割,但是双方可以主张对公房的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