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保护被监护人的规定: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有所作为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上是空白的,虽然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或者监护人是属于精神病人,应该是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甚至是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然而,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程序都没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