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打假牌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因此应当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合伙打假牌诈骗他人钱财,应以诈骗罪处理。合伙打假牌、利用工具控制输赢结果的手段进行赌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从预谋到实施,均是为了通过控制输赢结果的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他们利用赌局“出千”,使参赌人员人相信是严格按照赌博的游戏规则进行的,从而认赌服输,“自愿”交出财物。实际上,赌博只是行为人行骗的手段,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 可见,合伙打假牌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