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