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 【法律依据】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
如果是私募基金托管方的错,托管方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赔偿托管人相应的损失费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