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程序如下: 1.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死缓不是指两年后执行死刑,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县级法院不能执行死刑。死刑执行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市级)执行且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执行死刑变更的条件主要包括: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正在怀孕。
如果没有标明缓期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就是立即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