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3、主体是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我国没有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不属于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