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补充侦查是叫退侦的,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可以延长至30日提请批捕的案件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 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
刑拘在逃人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需要批捕的;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批捕后不可以见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不一定批捕,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报捕和批捕当然有区别,而且这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别,报捕是指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报请逮捕,此时当事人是否会被批准逮捕还处于一个未知状态,而批捕则是检察机关经审核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符合批捕标准,进而做出的批捕决定,此时案件的状态是确定的、明确的,就是被逮捕。
检察院批捕后一般是不能放人的。但也有两种例外的方式,一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且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先从看守所放出来。二是不予起诉的情况。比如随着侦查的深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对于在押的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被检察院批捕后意味着: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二、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