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
生父和继父能否争取抚养权,要看情况来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父抚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父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收入高低则属于其中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不同年龄的子女条件不同,一般从有利于子女权益角度出发。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抚养能力:收入、住房、经济条件;成长环境:有否与他人不正当关系、赌博等恶习;健康因素:有否传染病等。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形;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