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可以下几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是可以要回来的,可以通过协议和起诉方式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
如果离婚,一方是精神病人,子女与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这位病人不能得到孩子直接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
离婚夫妻争抚养权的方式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女方应当按时支付抚养费; 如果想获得孩子抚养权,应当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等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变更抚养权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法院更改抚养权简易程序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